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潭民发〔2022〕56号

潭民发〔2022〕56号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六医院、市福利院:

《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潭政办发〔2021〕7号)、《关于促进湘潭市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潭民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城市区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专业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工级、技师)或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中可查询;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4.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且高中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

(二)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

新入职养老护理员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2022年以来,在我市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首次入职,且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一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工级、技师)或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中可查询;

3.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且高中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

4.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其合同或派遣协议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一年),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一)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从事护理岗位满2年的,从第三年开始,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1.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五级、四级、三级、二级)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工级、技师),并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证书的:二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2500元,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1500元,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

2.只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五级、四级、三级、二级)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工级、技师),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证书但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二级(技师)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1500元,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每人每年500元。

(二)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

1.新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工作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且高中以上学历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500元、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补贴1000元、三级(高级工)养老护理员1500元、二级(技师)养老护理员2000元。

2.新入职养老护理员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员不得为故意套取一次性入职补贴反复离职就职、签订虚假就职合同等。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区民政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区民政局在核实后,应将拟补贴名单在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4.审定。区民政局公示无异议后,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负担原则向市财政局申报市级补助资金。

四、经费拨付

(一)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资金

1.已满2年以上的,其所在机构在工作时间满24个月后按标准申请补贴,待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2.本办法实施后,补贴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

(1)不满2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离职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离职时间,直至满2年;离职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2年后,第3年年底领取岗位补贴。

(2)已满2年、不满3年离开的,第3年当年补贴经费为:当年应发补贴*(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补贴。

(3)满2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离职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离职时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享受当年补贴;离职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2年后,第3年年底领取岗位补贴。

(二)一次性入职补贴,新入职养老护理员按照申报流程申领一次性入职补贴,拨付时间待申报流程结束审批认定后向市财政申报经费。

(三)补贴经费拨付给区民政局或市属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负责发给本人账户,市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直接发放给本人账户,不得用于平衡本单位各项工资福利支出。

五、监管措施

1.提交书面信用承诺。凡提供书面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均应提交信用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后经查证违反承诺的,应承担失信后果,对于养老机构或养老护理员以弄虚造假行为、签订阴阳合同、领取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机构及本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事后监管。审定后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的,区民政局收回所有补贴,并按下列情况处理:属于补贴对象或相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信用承诺书承担责任;属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资金分级负担。市属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额承担,其他养老机构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

4.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补贴办法。

本办法由湘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励补贴暂行办法》(潭民发[2017]4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

2.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4.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附件1

申请材料清单

1.湘潭市在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应交审核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

3.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申请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提供连续交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申请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提供连续交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5.从事养老护理岗位证明(用人单位出具)。

6.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应交审核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

7.申请人承诺书。

8.用人单位向区民政局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

附件2

湘潭市在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3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申请人依据《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办法》,申请领取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请在领取类别旁打√)。申请人已按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附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申请人本次提交的证明材料及附件中不存在虚假材料的情况。

2.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本人放弃补贴资格,并退还所领取的补贴。明确知晓: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永远不享受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资格,有关部门将失信情况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诺人)依据《湘潭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补贴办法》,转交申请人_________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承诺如下:

1.申请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在我院工作(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已满______年),目前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2.如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将失信情况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机构及负责人处罚。

负责人(签名): 用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湘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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