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和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发放我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批复补助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和指导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初步建议并报市财政局;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负责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补助资金绩效等信息;建立完善补助资金基础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补助资金规范管理,执行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细化分配,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完善本地区补助资金基础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准确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项目执行相关情况,按规定兑付专项资金,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对补助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根据上级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以截至当年8月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变化情况合理测算下一年度预算需求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调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变化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会同民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合理、足额编制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我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兑现。

补助资金主要根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发放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某区(市)县(单位)应拨付资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发放标准×财政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省市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市)县应统筹补齐,确保足额兑现老年人待遇。

补助资金采用“预拨+结算”方式分配下达,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上年度各区(市)县实际分配情况将预算安排数的90%提前预拨次年预算;每年8月前,由市民政局收集汇总全市上年实际兑现金额进行结算,并下拨本年所需资金。结算资料需经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签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按照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补助资金市级基础标准部分,与第一档地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6:4比例分担,与第二档地区(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3:7比例分担,与第三档地区(成都高新区)按1:9比例分担。

 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市民政局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有序加快预算分配和执行进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配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 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民政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预算批复额度内调整的,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及标准严格按照市级统一规定执行,各区(市)县不得自行调整上浮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原已高于市级统一指导标准的区(市)县可继续执行原发放标准,高出市级统一指导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自行负担。

第十 补助资金发放遵循严格审批程序,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制度。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蓉易领·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严禁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强制收取和代管享受对象社保卡,因特殊原因确需他人代管代持的,须按“蓉易领·一卡通”代管代持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纳入成都市市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统计范围。

第十 各级民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务所需经费,与项目绩效评价等直接相关费用,民政部门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 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 补助资金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应当编制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项目绩效目标,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

二十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在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十一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 补助资金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 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政策、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基础数据审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复核、审查等质量控制制度,坚持政策享受对象“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入户走访、数据比对、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的定期复核机制,防止超过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主体,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对照历次审计、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发现问题积极开展“回头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发放的及时性、使用规范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职责依法开展常态化财会监督,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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